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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宋某某,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罗友常,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金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