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赖德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赖德标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德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826号罪犯赖德标,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德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三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斌,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游榕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赖德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德标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2014年5月13日因与他犯争吵扣2分,2014年8月31日因顶撞民警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3年1至5月因任号房组长履职计奖5分;2013年3月至11月、2014年4月因在《春芽报》刊稿计奖3.5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共获达标分2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行政没收款收据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德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