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邱士忠其他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邱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95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滁河支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34378326-2。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恩龙,滁州市琅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所长。被执行人:邱士忠,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滁州市琅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邱士忠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行非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士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