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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法初清(预)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法初清(预)字第00003号申请人: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国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同,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涛,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海省个私经���贷款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建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玉玲,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审查,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的债权人,具备事情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具备清算条件。本院认为: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的强制��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永健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高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滕 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