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于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于,湘乡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行初字第27号原告李建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志豪,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湘乡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彭世辉,局长。地址湘乡市望春门云门寺8号。委托代理人张华,湘乡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万利利,湘乡市公安局棋梓派出所副所长,一般代理。原告李建于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艺林审 判 员  成小南人民陪审员  李先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彩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