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施龙龙与姚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施龙龙。委托代理人:孙垚杰,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燕强。原告施龙龙与被告姚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嵇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垚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施龙龙诉称,2015年4月19日,被告姚燕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为此,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181.5元(按年利率4.6%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止)。被告姚燕强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施龙龙为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姚燕强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且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的事实。对原告施龙龙提交的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姚燕强质证,但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9日,被告姚燕强向原告施龙龙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原告以交付现金方式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当即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施龙龙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姚燕强未按约归还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中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经本院审核,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燕强归还原告施龙龙借款20000元;二、被告姚燕强支付原告施龙龙逾期还款利息181.5元;上述二项合计人民币20181.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被告姚燕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告姚燕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