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执字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286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乡。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某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任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案件执行费744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石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11844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某某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11844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石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511844未包含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