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刘书兰与刘延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书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兰,刘延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刘书兰,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刘延庆,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兰与被告刘延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书兰承担。审判员 唐殿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