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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宗贵与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贵,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1093号申请执行人杨宗贵,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家红,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忠碧,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富,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明泽地产项目部负责人。上列当事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渭劳人仲案字(2015)第0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宗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1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20日先给付10000元,8月底前再给付10000元,剩余款项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协议后,被执行人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宗贵2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1093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宗贵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