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玉洁与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洁,徐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王玉洁,女,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素容(系原告王玉洁之母),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徐华,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洁与被告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玉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玉洁负担。审 判 长 彭重波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人民陪审员 梁承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