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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玉洁与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洁,徐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王玉洁,女,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素容(系原告王玉洁之母),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徐华,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洁与被告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玉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玉洁负担。审 判 长  彭重波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人民陪审员  梁承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