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姜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50号原告:付某甲。法定代理人:付某乙。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与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