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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姜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50号原告:付某甲。法定代理人:付某乙。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与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