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简永富、阮小枚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简永富,阮小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永杭路。负责人魏锦华,副局长。被执行人简永富,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阮小枚,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简永富、阮小枚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简永富、阮小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简永富、阮小枚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48883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永执审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60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