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会与张银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会,张银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81号原告:申会,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银力,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申会诉被告张银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