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会与张银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会,张银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81号原告:申会,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银力,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申会诉被告张银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