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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娜娜与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34号原告:刘娜娜,女,1984年2月生,汉族,新闻采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亮,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吴芹,该台台长。委托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亚宇,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娜娜诉被告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娜娜及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委托代理人曹军、童亚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吴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娜娜诉称:其于2007年8月10日入职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在新闻部门从事采编工作。2008年4月28日补签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3年(2008年1月4日-2011年1月4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3年聘用合同(2011年1月5日-2014年1月5日)。2014年1月5日聘用期限届满后,双方根据合同第八条规定,延续聘用关系。2014年10月份,其得知单位在聘用期间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遂于当月与单位就补办事宜进行协商并递交辞职信,但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至今未予办理相关手续。后双方劳动争议经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其对仲裁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为其补缴应由该单位承担的2007年8月-2014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2、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支付其经济补偿金(980元+580元)×7.5个月=11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承担。毛集实验区广播电台辩称:1、刘娜娜采取欺骗手段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刘娜娜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刘娜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刘娜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证据二、仲裁裁决书,证明该劳动争议已经过仲裁,且在相应期限提起诉讼;证据三、劳动合同两份,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证据二、辞职报告,证明刘娜娜因家庭原因辞职的事实;证据三、请假审批表、市场星报证明,证明刘娜娜采取欺骗方式到市场星报应聘的事实;证据四、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关于聘用人员工作问题的请示及福利待遇问题的报告,证明毛集区委同意为刘娜娜等人办理医保的相关手续;证据五、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当庭证言,证明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为刘娜娜等人办理社会保险时,区委只同意办理医保,其他没有办法办理,电视台将结果告知了各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与认定:庭审中,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对刘娜娜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刘娜娜对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提供的证据一、二、四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对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提供的证据三,刘娜娜认为不具有真实性,无法证明其在上班期间到市场星报应聘上岗的事实。对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提供的证据五,刘娜娜认为证人系电视台职工,存在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可信。本院认为刘娜娜请假条、辞职报告与市场星报记者站的证明在时间上相互吻合,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刘娜娜在市场星报应聘上岗的事实,故本院对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提供的证据三予以确认;对其提供的证据五,因证人与其电视台存在隶属关系,证言可信度较低,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刘娜娜于2007年8月10日应聘到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局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于2008年4月28日双方补签了一份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4日。后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局名称变更为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双方又于2010年1月5日签订一份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5日至2014年1月5日止的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延续聘用关系。2014年10月28日刘娜娜以家庭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同年10月31日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批准其辞职。刘娜娜在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工作期间,该电视台仅于2009年为其申请办理了医疗保险,未办理其他相应社会保险。刘娜娜于2014年9月在市场新报淮南记者站应聘上岗。2015年5月6日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毛劳(人)仲裁字(201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刘娜娜与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二、驳回刘娜娜其余仲裁申请,刘娜娜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刘娜娜于2007年8月入职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征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刘娜娜可向劳动和社保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对刘娜娜要求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为其补缴2007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刘娜娜与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解除劳动关系系因其个人家庭原因主动提出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本院对刘娜娜要求毛集实验区广播电视台支付经济补偿金11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娜娜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娜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殿波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