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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351号原告罗某,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李某1,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当庭调解。原告罗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离婚,婚后原告生下婚生子李某2,李某2为先天聋哑残疾人。现要求婚生子李某2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某1答辩称:同意由我抚养,并由原告每个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子李某2由被告李某1抚养,原告罗某每两个月现金支付抚养费合共400元给被告,其他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