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351号原告罗某,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李某1,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当庭调解。原告罗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离婚,婚后原告生下婚生子李某2,李某2为先天聋哑残疾人。现要求婚生子李某2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某1答辩称:同意由我抚养,并由原告每个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子李某2由被告李某1抚养,原告罗某每两个月现金支付抚养费合共400元给被告,其他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