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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962号原告董某甲,男,1932年4月2日出生。被告董某乙,女,49岁。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董某乙已经对原告董某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林仕洲代理审判员  吴景文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