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峰与吴亚范、尤正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尤正义,吴亚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王峰,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尤正义,男,汉族,现住江源区。被告吴亚范,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王峰诉被告吴亚范、尤正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吴亚范、尤正义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缴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