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226号钟某某、谢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谢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谢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居民。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球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刘韶军、人民陪审员王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钟某某以工作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1日,被告谢某某因偿还到期债务向原告借款,并向他出具借条。根据被告谢某某的要求,他于当日在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他的妻子李某向杨某转账30万元。截止至2015年6月3日,被告仅偿还借款7万元。现要求被告谢赛华、杨某共同偿还借款2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谢某某向他借款现金300000元;证据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一张,欲证明李某向杨某转账300000元;证据3,桃江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表、桃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一份,欲证明被告杨某与谢某某于2007年3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证据4,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钟某某与李某于2001年4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谢某某、杨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证如下:证据一、二证据真实,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庭予以采信;证据三、四系有权机关出具,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证据三能够证明被告杨某与谢某某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四能够证明原告钟某某与李某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本庭均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有效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谢某某、杨某系夫妻关系,原告钟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1日,被告谢某某以偿还他人到期债务为由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通过其妻子李某账户(卡号为:XXX)向杨某账户(卡号为:XXX)转账30万元,被告谢某某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条一张。截止至2015年6月3日,被告仅偿还借款7万元,尚欠2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谢某某向原告钟某某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对履行期限未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但应给被告合理的准备时间;被告谢某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谢某某的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钟某某要求被告谢某某、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谢某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钟某某本金2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谢某某、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辉球审 判 员 刘韶军人民陪审员 王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祝明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