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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万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负责人胡宗权,行长。被执行人万文山,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与万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姜军已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木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