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5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红旗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红旗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5175号罪犯宋红旗,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温永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红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宋红旗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8月6日以(2009)浙温刑终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宋红旗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红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红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红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红旗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