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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祥雨与田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地,男,居民。委托代理人:宋磊,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祥雨,男,居民。上诉人田地与被上诉人陈祥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6日向上诉人田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8月7日向被上诉人陈祥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田地与被上诉人陈祥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田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