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汉张与史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张,史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周汉张,居民。被告史海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汉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