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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谭善明与邹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善明,邹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563号原告谭善明,男,生于1962年11月1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邹令,男,生于1978年10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善明诉被告邹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谭善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善明申请撤回对被告邹令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善明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章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