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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铁机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保字第00082号申请人:武汉铁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铁机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吴盛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96号。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被申请人: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9栋1单元1001号。法定代表人:夏顶峰。申请人武汉铁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武汉铁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铁机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铁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铁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武汉铁机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