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双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国辉诉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辉,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双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辉,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玻璃山镇。被执行人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飞,经理。张国辉诉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0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了双劳人仲字(2014)第20号仲裁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辉劳动报酬18,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双执字第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