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顺六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六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寻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顺六,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顺六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顺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黄顺六冒充李聪林伙同陈海燕(已判刑)、李能周(在逃)以户名李聪林、李能周的假房产证作为担保,与被害人董某某签订了人民币500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董某某实际支付给陈海燕人民币455000元。事后李能周偿还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黄顺六伙同陈海燕、李能周实际骗走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205000元。2、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黄顺六冒充李聪林伙同陈海燕(已判刑),以户名李聪林的假房产证与被害人何某某签订卖房合同,骗走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4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顺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顺六、同案犯陈海燕的供述,被害人董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证人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假房产证复印件,假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条、存款回单,卖房协议、收条,寻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管理所情况说明,昆明市公安局倘甸产业园区分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顺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卖房合同,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5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审理中,被告人黄顺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黄顺六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顺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迎东审 判 员 梁 军人民陪审员 任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保加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