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法执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甲、郭某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渭源县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字第0224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渭源县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某甲,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被执行人郭某乙,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干部,住渭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民二初字第0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郭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乙在甘肃省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某乙在甘肃省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77571.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