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亭支行与唐德权、张玲、唐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亭支行,唐德权,张玲,唐道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75号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吴剑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德权,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唐道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亭支行诉被告唐德权、张玲、唐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亭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唐道芳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52466.41元(账号:621XXXXXXXXXXXXXXXX)及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号:622XXXXXXXXXXXXXXXX),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唐道芳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52466.41元(账号:621XXXXXXXXXXXXXXXX)及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号:622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审 判 员 叶春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员王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