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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张某。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程汉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