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张某。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程汉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