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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复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小爱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复字第39号申请复议人:高小爱,女,汉族,42岁,吕梁市西属巴街道办盛地村民。申请复议人高小爱不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执拘字第1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高小爱以吕梁中院打击报复为由要求撤销(2015)吕执拘字第1号拘留决定,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五十万元。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高小爱所提吕梁中院打击报复一节,并无事实依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不能成立。所提赔偿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高小爱的复议申请,维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执拘字第1号拘留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斌审判员 许勇闯审判员 侯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