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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慧与郑晶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慧,郑晶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冯慧。被执行人郑晶达。本院在执行冯慧与郑晶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宋院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