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焕忠与于风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焕忠,于风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焕忠,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于风英,女,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王焕忠与于风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临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0日王焕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焕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王焕忠经证人宋彦福介绍为于风英装修房屋,装修工程费为3470元,不含两张床1000元。原审判决把两张床拿到案件中审理,明显错误。另外王焕忠为于风英安装了电照,也应支付费用,该判决给了2000元明显错误。请求再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于风英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焕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焕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 鲁 艳审 判 员 :张清谊代理审判员 :刘吉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