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阶龙与李庆亮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02215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李某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住���地在本市贾汪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因返还原物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李某某将车牌号苏C×××××号沃尔沃小型汽车从赵某某处开走(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系违背原告意愿实施非法占有诉争标的物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据此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未予返还时,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据此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在被告处,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某提出的管��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仁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