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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57号申请人赵某某,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凉城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凉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凉城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凉城县支行账号为061103xxxxxxxxx4870内的存款263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伊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