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侯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军,侯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侯爱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建军诉侯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爱珍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坤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