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恢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淑敏与张东、张学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吴淑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东,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学春,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淑敏与被执行人张东、张学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