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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恢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淑敏与张东、张学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吴淑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东,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学春,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淑敏与被执行人张东、张学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