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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80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树文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