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辛会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辛会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商初字第99号原告: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号。法定代表人:董晖,经理。被告:辛会胜,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辛会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辛会胜在银行内存款60000元或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辛会胜在银行的存款共60000元,或查封被告辛会胜共价值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树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如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