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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根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建林与得耳布尔镇森茂木业加工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林,得耳布尔镇森茂木业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根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林,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焦素芬,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得耳布尔镇森茂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得耳布尔镇。法定代表人孙树森,经理。关于张建林申请执行得耳布尔镇森茂木业加工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根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根劳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先予支付医药费5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病情急需治疗情况下,本院先行垫付2000元。本案实际经营人孙大君同意承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表示暂时无能力给付。我院依法冻结孙大君在根河市信用合作联社得耳布尔信用社三个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及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根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劳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马 世 磊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藏 松 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