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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学武与邓效和、陈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武,邓效和,陈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897号原告李学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邓效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岩东,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学武与被告邓效和、陈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学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