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学武与邓效和、陈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武,邓效和,陈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897号原告李学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邓效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岩东,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学武与被告邓效和、陈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学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