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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代永与代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永,代猛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33-1号原告:代永,男,汉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家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猛,男,汉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狄文水,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永诉被告代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被告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