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代永与代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永,代猛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33-1号原告:代永,男,汉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家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猛,男,汉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狄文水,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永诉被告代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被告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