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高井生与程凤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井生,程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高井生,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大洼镇生产社区。被执行人程凤琴,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大洼县榆树镇郑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井生与被执行人程凤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64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凤琴涉嫌犯罪已被刑拘,工资已轮候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