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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小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赵莉与宁志中、宁连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宁志中,宁连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小字第00271号原告赵莉,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张夫君,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系赵莉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宁志中,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宁连方,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莉诉被告宁志中、宁连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莉负担。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王艳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