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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根茂与张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茂,张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476号申请执行人张根茂,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张玉红(曾用名张宏),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行张根茂与张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玉红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