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与被告刘小渊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刘小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健康路新城区。代表人:刘予国,该公司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78623053-6。委托代理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渊,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与被告刘小渊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小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秀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