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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48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西环某路。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鲁荣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