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48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西环某路。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鲁荣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