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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鹏与荆州市田野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荆州市田野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周鹏。被告荆州市田野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桔颂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荆州市田野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81元,由原告周鹏负担。审判员  张法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