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X华与赵X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王秀峰校对打印:初海波发往单位:原告、被告、存档等印刷份数:6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初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