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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X华与赵X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王秀峰校对打印:初海波发往单位:原告、被告、存档等印刷份数:6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初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