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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戴某。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某向申请执行人曾某支付4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4元、执行费5981元。但被执行人戴某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雅园D栋3单元12层3-1201室房屋及武汉市洪山区学雅芳邻18栋/单元1层9号房屋系登记在被执行人戴某名下所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戴某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419687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止为83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戴某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雅园D栋3单元12层3-1201室房屋(证号:洪2010009551号、建筑面积:130.08平方米)及武汉市洪山区学雅芳邻18栋/单元1层9号房屋(合同备案号:洪0509056号、建筑面积:57.1平方米)。三、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