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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岗位与吴树林、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岗位,吴树林,吴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334号原告吴岗位,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建水,与原告系堂亲关系。被告吴树林,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吴桂林,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岗位与被告吴树林、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岗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田中审 判 员  王振义人民陪审员  陈金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达佳 微信公众号“”